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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注】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近日,河南多地出现持续强降水天气,引发严重内涝灾害,不少企业和个人的财产都遭受了严重损失,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严重影响。自然灾害无情,税费优惠有爱,为支持受灾地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截至2021年7月有效的纳税人缴费人遭遇自然灾害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对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编写成支持灾后重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手册,为遭受内涝灾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税费援助。

  第一部分  政策指引

  一、增值税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3.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享受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了损失。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

  

  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获得保险赔付的被保险人

  【优惠内容】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被保险人取得的收入是保险赔付。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二)第三项

  

  5.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粮食企业

  【优惠内容】

  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

  2.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二项

  

  二、企业所得税

  6.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6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享受条件】

  1.适用于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

  2.须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

  3.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指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

  4.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8.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2.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